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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816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纳税(费)人:
      为了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有关规定,结合《税友龙版》系统和近年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的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相关工作作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从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结算属期次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登录(网址:www.zjds-etax.cn),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将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不通过数字证书(CA)认定方式申报的企业,在申报结束后,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结算纸质申报表,随综合申报表、其他结算表等征管资料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结算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账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在结算申报时应核实减征月度申报基数是否超过年度月平均额,对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对于误减征的企业,也一并调整申报;对于未申报、零申报的企业,取消减征待遇。
      (二)关于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如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按每人126900元计算申报缴费基数(2014年6月前缴费基数上限为10020元,7月份调整后为11130元,缴费基数=10020*6 11130*6)。具体请参阅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的通告。

      四、注意事项
      (一)在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时,应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再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二)在填写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中的调减项目时,依据金政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险种都应进行比对。工伤保险费实行全覆盖征收不需填写(“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扣除额”栏允许填写)。
      调减项目“韩、德国籍员工工资”栏: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金办事机构的德国、韩国籍员工,根据《中韩互免养老保险临时措施协议》和《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规定,其在金的工资额,凭证明资料,允许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在金分支机构已在外参保工资”栏:是外地在金的企业及外地驻金的办事机构,对工资在金发放,而参保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人员工资,可凭其总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允许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总机构中已在外参保人员工资”栏:是用人单位总机构设在本市,对工资在金发放,而参保在外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可凭外地社保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允许从总机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本市的分支机构人员在总机构参保,工资在分支机构列支,凭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其在本市分支机构的已缴费工资额,允许从分支机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已在外地参保人员工资”栏:是本市企业招用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凭企业外地参保人员情况表、外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其复印件、企业支付给外地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其工资总额允许从本市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扣除额”栏:是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
      调减项目“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栏:是按7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0%。
      调减项目“4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栏:是按4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
      (三)主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栏应为年度内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口径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企业自查申报面要求达到100%,对申报异常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二)确非缴费单位或非“五费全征”单位,请在结算申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重新办理社保费认定手续。
      (三)结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零申报的缴费单位进行重点评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意见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关于开展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5/1/218:58:22
      一、结算文件
      为了规范年度结算工作,公平企业费负,明确相关事项,特制定了《关于开展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一方面,确保社保费结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另一方面,依托《税友龙版》信息系统使之程序化、公式化和每年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下发结算文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
      3、《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
      三、结算范围
      市区社会保险费按“五费全征”办法征收的网上申报企业,新成立的企业,从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按所属月份进行申报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
      四、结算时间
      统一为结算属期次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五、申报途径
      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网址:www.zjds-etax.cn),先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六、结算退库
      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七、减征处理
      结算属期内遇社保费减征政策时,须注意以下三方面:
      1、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如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
      2、对于误减征的企业,须自行调整一并申报;
      3、对于符合减征条件而未申报、零申报的企业,取消减征待遇。
      八、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处理
      1、政策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3倍工资确定
      其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为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的上限,请查阅社保部门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的通告。
      3、举例计算
      假定市区某单位2014年度现有平均职工人数100人,结算年度共发生工资总额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其中A某、B某、C某、D某、E某为单位高管人员,发生的工资总额分别为A某20万元、B某18万元、C某15万元、D某12万元、E某10万元,均在市区社保部门登记为在职缴费人且未离职,都按市区缴费基数的上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人员也在市区参保。该单位为按7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如何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
      经查社保部门的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通告,2014年1-6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0020元,2014年7-12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1130元,那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为10020×6 11130×6=126900元。该单位高管人员A某、B某、C某的工资总额均超过年度缴费基数上限,而D某、E某未达到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因此,根据文件精神,该单位高管人员A某、B某、C某的工资总额超过年度缴费基数上限(126900×3=380700)的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的金额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超过部分的金额=200000+180000+150000-126900×3=149300元。
      在计算“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扣除A某、B某、C某的超过部分的金额,即为(4000000-149300)×30%=1155210元。
      1、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超过省平均工资三倍的扣除额”时,其中的“养老保险费”栏、“医疗保险费”栏、“失业保险费”栏、“生育保险费”栏填写“149300”。而“工伤保险费”栏也填写“149300”。
      2、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时,其中的“养老保险费”栏、“医疗保险费”栏、“失业保险费”栏、“生育保险费”栏填写“1155210(3850700×30%)”。而“工伤保险费”栏则填写“0”。
      九、关于调减项目处理
      1、韩、德国籍员工工资的调减
      仅限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金办事机构的德国、韩国籍员工,其在市区的工资额,凭相关证明材料,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2、在金分支机构已在外参保工资的调减
      外地在市区的企业及外地驻市区的办事机构,对工资在市区发放,而参保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人员工资,可凭其总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3、总机构中已在外参保人员工资的调减
      一是总机构设在本市,对工资在市区发放,而参保在外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可凭外地社保部门相关的证明材料,允许从总机构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二是本市的分支机构人员在总机构参保,工资在分支机构列支,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其在本市分支机构的已缴费工资额,允许从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4、在外地参保人员工资的调减
      本市企业招用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这里所指的“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可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允许从本市企业工资总额中扣除。
      5、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调减
      详见八
      6、按70%结算企业的工资总额调减
      指原按19%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申报,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0%。具体名单已由社保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核实后申报填写。
      7、按40%结算企业的工资总额调减
      指原按15%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申报,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
      十、“工伤保险费”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金政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实行“五费全征”的用人单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此列不需填写(除有调减项目“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扣除额”外),详见八。
      十一、未尽事项请与各主管税务分局联系,本解读的解释权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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